一男子在互联网发帖损害公司名誉权,被判令公开赔礼道 -凯发平台

一男子在互联网发帖损害公司名誉权,被判令公开赔礼道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2023-03-03 15:19:16

3月3日湘潭一男子因配偶与某医药公司发生劳务纠纷,没有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在网上发帖,发布道听途说的信息。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原告系湘潭某知名药业公司,被告甲某、被告乙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2年10月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乙某于2011年至2022年6月期间在原告公司工作。2022年4月底,乙某因患病在医院手术治疗,并于同年5月向公司请假一个月。同年5月乙某向公司提交书面的复岗申请,公司将其调至某配料岗位,后又调岗从事保洁工作。8月3日,原告公司召开裁员会议,因疫情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公司大幅度裁减人员,乙某被列入裁员名单中,双方达成裁员补偿协议。

工作期间,因乙某向其丈夫(被告甲某)抱怨公司,甲某为泄愤,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和2022年7月2日在某网站百姓呼声栏目发帖,截至2022年7月18日,帖子“某公司无视法律虐待员工,以工作威胁员工”点击量达8175次,帖子“某公司无视劳动法”点击量达11129次。原告公司提出,被告甲某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且有部分合作商因帖文终止了合作,公司商誉遭受严重损坏。乙某与甲某系夫妻关系,乙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2022年11月,甲某删除了上述两篇帖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的信赖及尊敬程度。本案中,即便如甲某辩称其妻与原告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用工矛盾,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然而甲某未就其妻调岗事宜寻求合法途径维权,反而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自行在互联网上使用“任意虐待员工”、“私自设立法堂挑战劳动法”等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词语发帖,且甲某帖中提到的用工问题为乙某转述或道听途说,无事实依据,导致部分点击查看了该信息的网友在未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公司企业形象进行负面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名誉的降低,甲某的行为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法院遂判决甲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截至2023年3月1日,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甲某已向湘潭县法院递交书面道歉申明,经法院审核后网上刊登。(通讯员 赵紫剑 谷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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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周听听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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